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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1-11 作者:学生事务部 来源:学生事务部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2018-2019学年校政字28号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经2018-2019学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系)或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三条 学校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校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在处分期内毕业、结业、退学的,处分期限经批准可至毕业、结业、退学时间为止。

第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被处分的,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时有两个(含)以上违纪行为均应予处分的,可酌情在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确定处分种类。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具有评奖、评优和推免资格,相关权益受到限制。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以年度或在学期间表现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或其他工作,已解除处分的学生是否有资格参评、参加等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实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 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或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的;

(四) 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有效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五) 提供重要线索或信息,对维护学校秩序或调查相关人员违纪事实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 拒不承认错误,或故意隐瞒事实的;

(二)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 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五) 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

(六)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组织、策划、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或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公寓、楼宇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使用违章电器、明火,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公寓、楼宇等室内场所为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酒后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在校内机动车道打球、踢球,或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实验室、资料室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公寓、楼宇、道路、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乱堆乱放杂物,造成遮挡灭火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影响他人通行或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其他因个人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节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或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注射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成立、加入传销组织等非法团体,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演讲、张贴(手持)标语等在公共场所扰序滋事,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打架斗殴,煽动、教唆他人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编造、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或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其功能、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酒后扰序滋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开场所发放传单,设立展台或摊点,设置海报、易拉宝、展板、横幅、墙体涂鸦等宣传品,或在树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有其他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及校园环境行为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害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在公众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诬陷、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偷窥、偷拍、窃听、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有猥亵、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冒用他人名义或盗用他人证件、账号,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未经许可浏览、删除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采取交回违规款项等措施,可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因个人行为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学术、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或不参加教学活动的即为旷课,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课时(含)至24课时(不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4课时(含)至32课时(不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2课时(含)至40课时(不含)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课时(含)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规定的课外实践环节,一天按6课时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教学周内(不含国际学期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擅自离校,连续达4日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达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达8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达10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研等活动中,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或课程作业、调查报告等未正式发表的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十八条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任何形式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二)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且情节严重的;

(四)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篡改他人信息将试卷、答卷占为己有的;

(六) 故意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 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外实施作弊行为的;

(九) 在教师阅卷过程中或其他情况下被发现有作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十)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企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十一)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将相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座位调整安排的;

(三) 未按规定出示身份证件、考试证件的;

(四)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但情节轻微的;

(六)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七) 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出入考场的;

(八) 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 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

第五节 损害学校权益、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研成果、技术秘密的;

(三) 擅自以学校、学院(系)等机构、单位或学生团体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信息,或组织、参加相关活动的;

(四) 在个人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

(五) 故意损毁、侮辱校旗、校徽的;

(六) 其他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的。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涂改公章、注册章、成绩单、文件、证件、证明、档案,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参加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就业实习、文化活动、外事活动、交流交换、挂职锻炼、招生宣传、军训、选举等工作或活动中违反学校或所在地(单位或学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承担勤工助学岗位或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的;

(二)未经批准,出借、出租等转让宿舍床位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四)在学生公寓内吸烟,经劝阻不改的;

(五)破坏宿舍区环境、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未注册或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宣传或开展活动,对社团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私自转借、转让、转租学生证、校园卡、宿舍钥匙、网络资源使用权限的,给予批评教育,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课堂、学籍、资助、奖励、就业、社团、户籍、公费医疗、图书馆、教室管理制度或其他校规校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干扰、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正常履职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屡次违纪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处分机构

第五十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审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并作出变更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决定。- 22 -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日常处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处分建议,审查处分建议材料并提出拟处分意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审查解除处分材料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等。

第二节 处分流程

第五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系)等单位在职责或管辖范围内,如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信息、问题线索,应安排与违纪事件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采取公正、合法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协商处理;涉及到其他个人的,相关个人应予以配合;涉及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的,应与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充分沟通;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处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信息、问题线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生处提交处分建议材料,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处分建议材料一般包括:

(一) 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建议材料(须经党政联席会、部(处)务会或相关负责人工作会议研议,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或陈述材料(须本人签字);

(三) 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下列各项证据,经查证核实后,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五十六条 学生处在接到处分建议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违纪事实、证据、依据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要求建议提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处作出拟处分意见并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向学生出具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其作出拟处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决定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印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

(三) 处分的种类、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校长签名、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在1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并由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校内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涉及学费、住宿费退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处分期满,应按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学生提交书面申请;(二)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明确意见后提交学生处审查;

(三)学生处审查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印发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 处分的种类、期限;

(三) 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四) 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 校长签名、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生处应及时将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将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应按规定将生效的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节 申诉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交即视为接受处分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在申诉期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第六十六条 变更处分决定的,印发变更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受处分人;撤销处分决定的,印发撤销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和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最终的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来校交流交换学生、委托培养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等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情况应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 年3 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2017 —2018 学年校政字第9 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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