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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3 作者: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05—2006学年校政字20号

(一)考核和考核方式

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同等学力或者跨学科考入的硕士研究生补修大学本科阶段的课程,博士研究生补修硕士研究生阶段的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博士生学术讲座、社会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采用考试方式;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采用考查方式。

2.研究生课程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形式,笔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笔试的时间一般为每门二至三小时,口试准备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3.考试题目的拟定,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不仅要考核研究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全面掌握程度,而且还要检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分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有层次,以利于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外语课、方法课以及学科基础课,博士研究生的外语课须由任课教研室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其他课程的试题可以由任课教师命题,但须经所在系或者教研室主任审定。

4.期末复习考试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暗示或者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指定重点复习题。有关人员在考试前应当对试题严加保密。 

5.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各门课程考试的具体日期,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与开课单位商定后,通知全校各学院。各学院再确定其他课程考试日期,制定考试时间表,于考试开始前三周公布,并报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选修课程可以利用上课时间,在停课复习考试前一周内考完。

(二)成绩评定

1.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为“D”以上(含“D”),方可通过该门课程考试,取得学分;考试成绩为“F”,不计学分。百分制折合标准、成绩评定等级与学分绩绩点对照表如下:
分数        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6-89       A-        3.7
83-85       B+       3.3
80-82       B         3.0
76-79       B-        2.7
73-75       C+       2.3
70-72       C         2.0
66-69       C-        1.7
63-65       D+       1.3
60-62       D         1.0
考查课合格 P          1.0
60分以下
或者考查课不合格 F    0
考查成绩的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2.总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为:

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相加为该学期的总学分绩。

一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相加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等于一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3.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一个教学班的成绩应当呈正态分布,“A”及“F”者一般不超过20%。

4.考试采用口试时,研究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主考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允许抽第三次。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D”以外,其它均降一级记分。

5.主考教师应当于考试后一周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并应当在学期结束一周内,登录选课系统,录入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以便于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选修新学期课程。

6.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缓考

1.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2.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

3.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四)重修、改修

1.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为“F”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一般应当重修,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2.应当重修的必修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而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时,可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其个人培养计划的申请,经批准,允许其改修课程。

3.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硕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含重修和改修)。 

4.办理重修的研究生于开学一周内到开课学院办理手续。

5.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上标注“重修”字样。 

(五)免修

1.免修是指经批准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但期末必须随班参加考试的一种修读方式。

2.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除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以及社会调查、学年论文、学位论文等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外,其他课程均可以申请免修。
3.凡研究生新生英语入学考核达到外国语学院规定的分数线,可以到外国语学院办理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学习的有关手续。经审核准予免修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英语精读、写作以及听力课程的学习,但必须随班参加外国语学院组织的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的期末英语考试(包括笔试和听说能力测试),获得本门课程考试的成绩。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免修英语以外的其它外国语课程。

4.其它课程的免修,须由研究生本人提交课程免修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教研室、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讲教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免修该门课程,但必须按规定时间随班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5.免修课程期末考试未通过者,应随下一年级(下一学期)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六)考试纪律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如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可以“0”分计,并按《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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