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节,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以下简称“助研”)岗位。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是指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具体研究任务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分为学校设立、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以下简称学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批;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由设岗人自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助研岗位原则上面向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中非在职人员)。在导师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申请设立学校助研岗位:
(一)该博士生导师正在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
(二)承担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充足,且项目经费属学校管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助研岗位津贴“资金池”提供了足额的助研资助资金。
第六条 学校助研岗位设岗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按10个月计)。
第七条 学校将统筹导师的科研经费和学校筹集的其他经费设立助研岗位津贴“资金池”。博士生导师向“资金池”提供助研资助资金的标准为:当年申请设立第一个助研岗位时,人文学科、理学学科导师提供2000元,学校补贴6000元;社会学科、工学学科导师提供4000元,学校补贴4000元。当年申请设立第二个或以上助研岗位,博士生导师需向“资金池”全额提供助研岗位津贴8000元/岗。博士生导师在申请设立助研岗位的同时就应向“资金池”提供相应的助研资助资金。
第三章 岗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学校助研岗位,既可集中办理,也可临时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临时办理可根据科研项目立项情况随时进行。
第九条 集中办理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确定岗位人选、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助研岗位设置审批表》,交所在学院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将设岗导师向“资金池”提供助研资助资金相关财务信息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划扣相应经费,并将结果返回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依据申请信息和财务处经费划扣结果,核准助研名单,并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以上安排可根据每学年的具体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程序需提前通知各学院。
第十条 临时办理程序参照第九条“集中办理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申请设立学校助研岗位时,要明确拟设岗位的科研项目名称、岗位目标、岗位要求(工作任务、工作量等)等内容。一位研究生只能承担一个学校助研岗位,且不得同时承担学校的助教及助管岗位。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指导标准:
(一)固定助研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属固定助研岗位,按月计酬,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不低于8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600元/人•月。
(二)临时助研岗位:每月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的属临时助研岗位,按小时计酬,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0元/小时,硕士研究生15元/小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设助研岗位的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学校指导标准,经费由设岗人自筹解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逐月向财务处报送学校助研岗位津贴发放信息,财务处据此按月发放津贴。
第五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助研在设岗导师的指导下从事工作,主要协助设岗导师完成相应科研任务。设岗导师负责对助研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设岗导师有权根据助研的工作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申请暂停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或更换助研,有关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协调财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助研聘任、考核和管理中如出现争议,助研本人可以向设岗导师和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设岗导师和学院协调解决。设岗导师和学院无法解决的,由研究生院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2009-2010学年校办字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