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
2017-2018学年校办字2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7-2018学年校政字7号)、《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7-2018学年校政字8号)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2014-2015 学年校办字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由学校在学生入学后统一发放。学生证登载的内容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完成电子注册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到学生处加盖注册章。未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五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时,须持学生证到学生处进行学籍变动登记。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到学生处注销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证内容如因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
第七条 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须粘贴于学生证内。优惠磁条充磁由学院统一办理。
第八条 学生证、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损坏、丢失的,可在指定时间内携带一寸标准照片、身份证或校园卡到学生处补办。
第九条 由学校发放的第一本学生证和第一枚火车票购票优惠卡免费。补办学生证和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须按照学校相关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十条 每名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勒令书面检查或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三)冒用他人学生证;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五)加盖伪造的注册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2014-2015学年校办字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