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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项目。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二)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四)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处和理工学科建设处,下同)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决算。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开展警示教育工作。

国际交流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五条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三)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

(四)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五)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单位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四)执行科研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及财务经办人申报制度。

(五)执行科研项目公开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时,国家、学校有相应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拨款单位”)管理要求执行;拨款单位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考虑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完成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和经济性,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依次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拨款单位批复。

项目拨款单位未反馈正式批复的,如拨款金额与申请金额一致,经费使用按申报预算执行;拨款金额低于申请金额的,由项目负责人在原申报预算明细的基础上,调减部分预算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拨款金额高于申请金额的,由项目负责人在原申报预算明细的基础上,调增部分预算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比例将应缴纳的税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等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研管理部门转来的已备案预算表等材料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确认收入所附票据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规定执行。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于开票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类别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及预算进行管理。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合同及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依托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纳入间接费用预算。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项目经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下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38%,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的30%;

超过10万元不多于50万元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33%,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的25%;

超过50万元不多于300万元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28%,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的20%;

超过300万元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18%,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的10%。

项目经费分次拨款的,根据预算总额计提间接费用总额,并按拨款到位比例计算该次拨款的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具体使用方案由学校另行规定。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为预算总额的8%,其中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按照2%的比例确定,3%用于补充学院管理服务成本,其余3%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劳务经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和评审专家、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劳务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纵向项目中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的10%,横向项目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的30%。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内。

(三)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四)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用应在合同及预算中明确规定。

(五)其它:指除上述费用外,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及其他与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它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外拨是指科研项目成员分属多个单位,且经费先由拨款单位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按规定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经费转拨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履行审批手续,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批准后予以办理。申请经费转拨时需提交的材料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合同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报出。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据实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并按照规定向拨款单位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账时有结余的,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项时原则上应同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项时未能结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纵向项目获批结项后6个月内、横向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届满后3年内主动办理结账手续。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由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科研经费管理联席会议,加强科研经费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和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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