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有效发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示范作用,结合北京社科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服务,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始终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应用研究要围绕北京市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的、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立研究选题,团结引导广大专家学者研究回答首都科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基础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北京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
第四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首都标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 组织实施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编制《北京市社会科学“×五”基金项目工作纲要》,发布《北京市社会科学“×五”基金项目课题指南》或《年度项目研究参考选题》,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选题范围。
制定课题指南和参考选题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七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年度项目、研究基地项目、增补项目等项目类型,并在年度项目、研究基地项目、增补项目中分设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对不同级别项目予以相应金额的经费资助。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类型根据首都科学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八条 重大项目主要资助北京科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或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条 研究基地项目主要资助北京市社科研究基地围绕自身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确定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增补项目主要资助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的专项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为配合对中央精神的研究阐释与宣传,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预立项项目,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说明。
第十三条 为鼓励研究基地开展深入持续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将根据各研究基地总体情况、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增设后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和对研究基地年度报告进行专项出版资助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审核,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研究基地项目在申报之前,须经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初审把关,择优报送。
第十五条 申请承担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根据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研究基地项目须结合该研究基地的总体功能定位,根据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来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北京社科基金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在研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项目(以结项证书标注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项目申请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年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不能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进行审批,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间,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意见,市社科规划办应认真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当天算起。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社科规划办联合制定发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立项回执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市财政局批复后再拨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由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和市社科规划办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主动向责任单位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确保项目研究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日常管理上要建章立制,将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为项目研究提供支持和保障,帮助课题组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责任单位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5月在“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发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通知》,明确检查范围,重点检查项目研究进度、经费使用和取得的阶段成果等情况。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在研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进行检查,组织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收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并将全部材料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择优汇编出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成果选编》。
第三十三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三十四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研究的申请,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市社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研究的决定。
1. 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4.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5.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6.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7.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4.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的;
2.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3.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4.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5.终止研究协议的;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鉴定结项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制定发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细则》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最终成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组织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任何单位不得委托项目负责人自行选择专家和组织鉴定,确无力承担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的责任单位,可申请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
第三十九条 至项目研究期满30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市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确需出版但未经鉴定的,要先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四十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分散、集中和免于鉴定的方式进行,分散鉴定和集中鉴定均实行双向匿名和回避制度。
分散鉴定适用于承担项目较少的单位或一个时期项目结项数量较少的情况。集中鉴定适用于承担项目较多的单位或一个时期项目结项数量较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项目最终成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
3.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被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2次以上的;
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而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仍需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办理相关结项手续。
第四十二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 每项成果需至少聘请3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实证性调研报告可聘请1名相关实际部门具有副局级以上职务的同志参加鉴定;
2. 课题组成员、顾问等相关人员不能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责任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人;
3. 课题组不能自行选择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组织成果鉴定的具体事务;
4. 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成果鉴定实行评分定等级制度。
1.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鉴定专家应从研究意义、成果价值、创新程度、研究方法等方面对成果进行评分,填写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及出版建议;
3.鉴定组织者根据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填写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合格后,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3套(待出版的专著类成果可报送2套打印稿,待正式出版后再补送3套)、文本材料的电子版、成果鉴定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等,一并报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后,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意见,继续研究并在半年内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工作,附成果修改说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或直接做出终止、撤项研究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须将前期所形成的研究资料及研究成果提交市社科规划办备案,将未支出的资助经费退回。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也不能作为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参与立项评审或成果鉴定工作。其研究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不得使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
第七章 宣传推介
第四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责任单位、研究基地和课题组应加强对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其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课题组要及时将重要的研究结论、核心观点和对策建议以《成果要报》的形式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成果,向社会广泛宣传。
凡得到有关领导批示和有关部门参考采纳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四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介平台。
1.结合年度检查收集阶段成果,择优公开出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成果选编》;
2.根据成果鉴定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开出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选编》;
3.精选研究基地优秀成果,公开出版《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成果选编》;
4.利用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北京社科规划》刊物、《北京社科规划工作简报》等积极宣传、推介项目研究成果。
第五十条 责任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支持北京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五十一条 研究基地每年要综合本年度取得的科研成果,汇编出版《研究基地年度报告》,整体梳理、全面反映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情况,积极打造学术品牌,增强研究基地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第五十二条 凡鉴定为“优秀” 等级、值得出版、学术性强且出版经费有一定困难的专著类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可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出版资助,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出版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复印件。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后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出版资助协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出版资助。
第五十三条 凡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及阶段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五十四条 公开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规定。凡正式出版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八章 奖励惩戒
第五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责任单位科研信誉档案,对责任单位管理水平和履行科研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对优秀二级管理单位、研究基地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对于管理认真、规范,承担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量大的单位和研究基地,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适当增加其申报名额。对于管理松懈,承担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低的单位和研究基地,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减少其申报名额。
第五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科研信誉档案,分类将项目研究完成情况记录在案。
对于认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 (研究成果被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获“优秀”鉴定等级、符合免于鉴定条件) 的项目负责人,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申请人再次申请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五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对认真负责的专家予以表扬;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以往其他办法中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