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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发挥首都社科理论人才优势,整合首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进行联合攻关,集中研究首都科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或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推进理论创新,强化社科理论研究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理论创新,集中优势资源,研究重大问题,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三条  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与特别委托相结合的形式择优立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在向市领导征询和组织召开专家、实际部门领导座谈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确定重大项目研究选题。

市社科规划办在《北京日报》、“北京社科规划”网站等媒体发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及研究选题,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申报。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科研信誉保证。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学风优良,责任心强。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4.在研的北京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作为首席专家投标重大项目。

第六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可登录“北京社科规划”网站(www.bjpopss.gov.cn),下载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投标申请书》,经责任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投标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组织同行专家评审,产生建议立项名单。建议立项名单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审批后,在“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公示一周,无疑议的下达立项通知。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八条  重大项目资助金额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于研究周期长、经费投入大、带有工程性质的重大选题及涉及大型数据库建设的项目,可单独编制经费预算,如获立项,将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质量,立项2年后经专家评估合格的予以滚动资助。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经费的开支标准须遵守国家财政有关政策,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首席专家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于一个月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填报立项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后续立项手续。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资助经费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的,应书面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得挪用,也不能在转拨经费中重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经费支出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不得突破上限标准,其他支出科目需调整且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重大项目中期检查时将一并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应用对策类重大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18个月,基础理论类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自立项批准之日起)。

第十五条  在研期间,课题组须至少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2篇《成果要报》稿,《成果要报》稿重点反映基础理论创新成果,或对决策有参考价值、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核心观点、对策建议等内容。同时报送与《成果要报》稿密切相关、资料翔实的研究报告,由市社科规划办呈送给领导和相关部门。

课题组要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提交“工作简报”,反映与项目相关的调研计划、调查样本、科研会议、进展概述等科研活动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课题组上述材料的提交情况,将由市社科规划办记入首席专家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在研期间,市社科规划办将适时组织中期检查,课题组须按要求填写提交《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进展报告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因故需要对首席专家、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进行调整、变更,或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重大项目延期不得超过1年)、终止研究的,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第五章  鉴定结项

第十八条  至重大项目研究期满30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申请项目结项。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市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确需出版但未经鉴定的,要先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形成最终成果后,从“北京社科规划”网站下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项审批书》(含电子版),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6套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审核。

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免于鉴定和组织专家鉴定会的形式完成。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的;

2.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被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3次以上;

3.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

第二十一条  对不具备免于鉴定条件的,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召开成果鉴定会。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与会专家在预先评阅最终成果、撰写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经合议后形成专家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对课题最终成果的研究意义、主要观点、突破创新、成果价值等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凡经专家鉴定为合格等级以上的(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先按意见修改),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项目,须将最终成果定稿5套(含电子版)、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一并提交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三条  凡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继续研究并在半年内完成对成果的修改,附修改说明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课题组需退回经费,其首席专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重大项目,其研究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字样。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单独列支。最终成果因质量问题需组织重新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六章  宣传推介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责任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字样。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时,不予认定为该项目成果。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内容,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宣传、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前,须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报告并获同意。凡未经市社科规划办同意而引发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凡重大项目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要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的复印件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执行过程中,须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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