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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行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为学校接受非财政资金资助开展的科学研究(包括合作研究)项目。

外单位主持、学校教职工承担其子课题的纵向项目,按相应各类纵向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我校在岗教职工。项目负责人所属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是项目的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学生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五条  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利用横向科研项目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

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处和理工学科建设处,下同)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决算。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开展警示教育工作。

国际交流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所属基层科研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项目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审核内容包括: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的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教职工承担项目的能力、外协业务公允性、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横向科研项目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教职工承担横向项目,应当与项目委托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表现为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或按委托方规定程序填写、报送、批准的申请书、申报书等。约定横向项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申请书、申报书等统称为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计划,经费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生效时间,双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详见《中国人民大学横向项目管理流程》。

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由项目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合同双方签章确认生效。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经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相关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公允性负责。协议书的签订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应以学校名义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四章  调整与变更

 

第十五条  因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计划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做调整的,经委托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效证明向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成员组成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有效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委托单位要求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科学编制预算,按规定配置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计算应缴税费、计提间接费用。经费预算作为合同的必备内容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一般不得更改。确有必要的,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类别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及预算进行管理。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合同及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依托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纳入间接费用预算。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项目经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下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38%,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的30%;

超过10万元不多于50万元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33%,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的25%;

超过50万元不多于300万元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28%,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的20%;

超过300万元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18%,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的10%。

项目经费分次拨款的,根据预算总额计提间接费用总额,并按拨款到位比例计算该次拨款的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具体使用方案由学校另行规定。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为预算总额的8%,其中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按照2%的比例确定,3%用于补充学院管理服务成本,其余3%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劳务经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和评审专家、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劳务经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的30%。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内。

(三)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四)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用应在合同及预算中明确规定。

(五)其它:指除上述费用外,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及其他与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它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要向合作(协作)方拨转经费的,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申请表》,连同《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横向科研项目原始合同依次交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准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账户信息等办理外拨手续。具体规定见《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办法》。

 

第六章  验收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并向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账时间不应晚于计划完成时间届满后3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学校室   2013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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