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用于促进学术期刊改善办刊条件,提高办刊质量,扩大学术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每种期刊每年资助40万元,一次拨付。年度考核优秀或者经费缺口确实较大的,可适当奖励或增加10万-20万元。
第四条资助经费划拨与期刊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合格,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拨经费,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行拨付经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资助。
第五条资助经费纳入期刊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不得变相发放福利。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同时接受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稿费、审稿费、翻译费、学术会议费、编辑培训费、印制费、数字化建设费、管理费等。期刊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
(一)稿费:指用于支付作者稿酬的费用。
(二)审稿费:指邀请编辑部以外的专家审读期刊稿件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兼职编辑发放审稿费。
(三)翻译费:指用于译者翻译与期刊稿件有关文字的费用。
(四)学术会议费:指组织或参加旨在提高期刊学术质量和办刊水平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编辑培训费:指组织编辑人员(包括兼职编辑)参加业务培训的费用。
(六)印制费:指在期刊版面设计、印制过程中发生的打字费、排版费、设计费、印刷费等。
(七)数字化建设费:指用于期刊开办网站及网站日常维护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期刊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期刊管理提取的费用,每种期刊每年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除第六条所列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所有在境外发生的费用,应当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期刊接到资助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规定时间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返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列有年度经费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经费拨付期刊所在单位。
第十条期刊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原则上不应调整。确因需要进行调整,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或者预算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预算总额10%的,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二)预算科目调整金额未超过预算总额10%的,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单列学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每一资助年度到期,期刊应编制经费决算表,并附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打印的经费开支明细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获得资助的期刊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不得削减获得资助期刊的原有办刊经费。
第十四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每年以抽查方式,组织检查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适时开展经费审计,期刊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单列学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期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实施跟踪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经费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期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