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新的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和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进入了历史性的新阶段。然而,多年来我国银行主要靠政府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来摆脱低资本运行状态,近年中国式银行规模扩张再次暴露了银行业强烈的扩张冲动和内在自控机制的缺位。在此情况下,人们对通过实施新的资本管理办法来帮
助中国银行业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理念相契合的资本约束机制,既满怀期待,也难免存有疑虑。
银行资本作用的机理及其重点
在现代的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监管运行体制下,银行资本发挥作用的机理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一方面,资本作为股东投入的权益性资源来吸收银行经营所产生的损失,从而防止银行破产,缓冲银行经营波动对银行债权人的影响,乃至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经济体系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资本数量的充足性来限制银行的业务规模和要求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在事前减少银行产生损失和遭致破产的可能性。这两方面的作用机理显然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一种事后机制,作用于对损失的事后处置和风险隔离;而后者是一种事前机制,作用于对银行业务规模和风险(损失的事前状态)的控制,进而能产生事前防范损失和危机的效果,应该成为我们关注银行资本作用的重点。
从表面上看,用资本来约束银行的规模扩张是通过资本数量上的充足要求来实现的,但由于在资本充足数量计算过程中加入了风险调整因素,使得原来会计概念上的资本计算变成经济意义上的风险计算,即利用银行内部计算风险和经济资本的方法来计算银行的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这样,从本质上看,所谓资本充足要求实际上是通过资本数量和风险管理两个方面的充足要求来最终实现其约束银行规模的作用,这其中既包括事后资本金来吸收损失的能力,更包括事前全面的风险管理控制和缓释风险的能力。这也直接体现了银行是经营和管理风险机构的本质特征。
因此,资本约束业务规模的逻辑并非一种简单的资本数量上的充足要求,而是一种风险管理能力上的充足要求,这实际上反映了在任何管理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多大的资源和能力办多大的事情。数量上的充足性本质上反映的是能力上的充足性。这种能力上的充足性逻辑上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满足。一是提高会计意义上的资本数量,即分子维度,该维度反映的是银行在资本资源规模及其支持的事后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即所谓分母维度,该维度反映的是银行的管理资源和控制及转移风险的能力。显然,巴塞尔协议Ⅱ的重点在于分母维度,即增加资本充足率计量对于银行实际风险水平的敏感度;而巴塞尔协议Ⅲ在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强调了分子维度,即通过提高资本的数量要求(尤其是核心一级资本)来提高资本的质量,即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银行风险管理的机制可以分为传统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现代的经济资本配置机制,前者是依靠流程管理发挥作用,后者则是依靠资本进入决策层面发挥作用。因为,风险产生于操作流程,更来源于业务决策,尤其是业务规模和方向决策。内部控制机制天然适用于流程风险的控制,关于规模和方向的决策风险传统上依赖于决策者的经验判断,而现代则越来越多地利用充满技术和科学应用的资本管理和对冲管理。这种资本的管理作用与资本所有者直接干预经营业务决策的作用有本质区别,它不是替代管理者直接进行业务决策,而是为管理者在以风险换收益的经营活动中确立风险回报的标准,指出风险承担的方向,提供业务规模和定价决策的依据,从而体现出资本所有者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回报要求。
如何看待我国银行资本的作用
在近些年我国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程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就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对于银行有什么作用。有人担心和怀疑我国实施资本管理能否真正帮助银行,在遭受严重损失时银行资本能否真正起到吸收损失、防止破产的作用。其实,这种担心和怀疑不是没有道理,而是没有抓住重点。因为历次金融危机表明,即便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当发生严重的系统性金融危机时,仅靠银应区别资本事前管理风险的作用和事后吸收损失的作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利用资本事前管理和控制风险,尤其是业务规模过度扩张所带来的风险发挥资本约束扩张的作用行资本本身也难以抵御汹涌而来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危机,需要强大的国家力量的干预和支持。即便是在非系统性的个体银行危机中,高负债经营的银行往往也难以用有限的资本应对声誉和流动性丧失所带来的支付危机,而这种支付危机最终往往会转化为彻底丧失资本的清偿能力危机。
因此,现代资本监管以资本数量充足性要求为逻辑起点,但却并不以此为重点,更不以此为终点,其重点在于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相对于其业务规模及其风险水平的充足性,终点在于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是我国银行资本的事前作用,即能否有效对银行的业务规模和风险控制产生作用,从而降低
银行发生损失和倒闭的可能性。
与成熟市场经济体系的银行相比,我国银行资本的作用,无论是吸收损失作用还是控制业务规模和风险的作用,都是有限的,更多的是象征性作用。这不仅表现在多年来我国银行一直依赖国家资本来吸收和处置规模较大的损失,也表现在一直以来难以遏制的信贷规模高速扩张的冲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经济和金融体制造成的对银行的多重保护:一是国家多年来对银行的信用支持和破产保护(即所谓隐形担保,造成了银行对国家资本甚至流动性的依赖),二是管制利率体制下的利差保护,三是银行市场准入的竞争保护(主要是指对更加注重管理竞争力的民营资本的准入限制),四是多年经济持续发展的总利润空间保护。这些保护一方面是损失和破产保护,另一方面是盈利和竞争保护,从风险既是损失可能性也是盈利可能性的双重性质角度看,可以视为风险保护,这实际上形成了政府和体制给予银行业的一个期权优势,即在不利的经济形势下遭受损失后有政府注资保底,而在有利的经济形势中可以享受无限的盈利空间。在这种过度的风险保护机制下,银行自然难以建立起自我约束规模和风险的内在动力和机制,也难以成为真正注重资本作用、具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的商业银行。
然而,从历史发展角度进行的纵向比较会让我们有不同的感受。这种比较让我们看到,我国商业银行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那种具有反市场经济和反资本作用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一路走来,90年代中后期开始认识和注重资本的作用,并开始从资本数量、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三个方面全面调整和逐步发挥资本的作用,这些年来所取得的进展是有目共睹的。市场经济的核心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应该是风险和资本。面向市场经济核心机制的理念转变、制度构建和技术方法体系建立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国银行资本作用这种不断改进的线路更加符合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征。
这样看来,我国银行资本当前这种有限的象征性作用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象征着我国重视资本作用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如何让我国银行资本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从银行外部环境看,要让银行资本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最重要的是要继续深化改革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为银行经营和管理营造真正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反垄断的自由竞争、市场价格自由形成、市场参与主体在破产规则下的资本约束及优胜劣汰机制。为此,我们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破除对银行的过度保护。一是尽快建立有效的银行破产机制,因为没有破产就没有真正的风险管理,也无法建立起资本对风险承担的硬约束;二是进一步实施利率市场化,破除对银行的盈利保护,促使银行建立真正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在银行业引进民营资本,增强银行体系的竞争性,并将民营企业专注专业的管理精神融入银行的资本管理过程。
其次,从监管推动的角度看,监管部门要在资本数量充足性监管的过程中体现风险管理能力充足性的资本监管本质要求,这就不是单纯看银行资本数量是否达标,还要看银行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开发的风险计量方法和管理制度是否真实地应用于银行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管理过程。为此,监管当局甚至可以考虑更多地将商业银行有效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折算成合格的监管资本增量,这一方面可以提升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积极性,激励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实质性投入,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对财务性资本的依赖,缓冲了银行资本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最后,从银行内部策略和管理角度看,要以风险管理为本来开展资本管理体系建设和监管达标推进的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发挥资本的管理作用,促使银行风险管理由传统的流程管理向现代的决策管理发展。对实施巴塞尔协议和新资本管理办法,一定要区别资本在银行经营中事前管理风险的作用和事后吸收损失的作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利用资本事前管理和控制风险,尤其是业务规模过度扩张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与其说要让资本通过吸收损失来防止银行倒闭,不如说让资本成为风险管理日常工作的“抓手”,来减少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这就要求银行为实施资本管理办法而建立的风险量化体系不能仅仅用于计量监管资本和满足监管要求(这样容易让风险管理建设陷入主要是满足监管要求的花瓶作用的境地),更重要的是要用于经济资本计量和配置,让银行的前台放贷者使用,满足他们更好地识别、控制和监测客户风险的需求,从而构建起风险管理支持业务发展,业务发展依赖风险管理的良性互动的前中台关系。
(《中国金融》2013年第2期)